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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為導護案件而被判刑」的真實案例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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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卦 ]  過去教師因為導護案件而被判刑的案件整理 《本文出自: https://btrend.amassly.com/post/xRzrGWRiOv/  》 作者 Juhnhood ( 約翰虎 ) 看板 Gossiping 時間 Wed Sep 9 12:07:29 2015 我來寫點真實案例來重申一下老師站導護的潛在危機一下 小弟我是正式教師一名,絕對支持站導護服務家長學生,但也讓大家看看以下內容,嫌文太長的話,可以直接跳到最後一段的結論: 1998 年教育部所提供「校園法律實務」一書中所提及之真實案例說明,摘要整理如下: (1) 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因教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獲判無罪。   (2) 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同樣家長一狀告進法院, 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3) 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裁定該教師因非專業交管人員,未受過交通管制訓練也沒交通管制權,卻執行勤務,除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外,還判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4)2005 年 9 月 16 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余姓學生因被罰放學後在校內打掃發生意外而右眼終身失明,家長控告導師,法院認為導師就算執勤,也需找教師替代監督學生打掃之責,判處教師賠償 193 萬元。   (5)93 年 5 月 27 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這些判決都已經成了未來的判例了。 也就是說,就連教育部自己所出的校園法律著作中,也隱約的告訴了所有教師 (1) 你只要在值勤的現場,出事了不管事情大或小,你都有法律責任,被告了一定都會賠償,民事、刑事責任都要背。 (2) 你在現場值勤,最嚴重的其實是你真正的下去指揮交通,那就是標準的違法,因為政府對於指揮交通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只有交警和交通勤務人員具有交通指揮權(因為他們受過政府所認證的交通指揮訓